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团队 >> 劳动法专家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海律师事务所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专注于解决企业创业、成长、发展过程中的各类劳动纠纷,为企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杜律师)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