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就是指对于涉外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及法院之间受理涉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单独作为一编进行了特殊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是:?xml:namespace>
(一)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我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因婚姻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同样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原则
1.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此条规定,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2.在国内结婚定居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人民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在国外结婚定居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人民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在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