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xml:namespace>
你院(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请示收悉。我们认为,关于钱行仪与吴章明离婚一案,应由你市有关法院根据我国法律另行判决,香港法院判决不予承认。
此复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判决离婚案件执行的请示报告
一九七四年四月十九日 (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复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我国公民周芳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关于解除英国籍人卓见与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的效力,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在处理港澳婚姻案件中,发现有个别在香港的一方向香港法院提出离婚,香港法院判决离婚,但判决书没寄给上海一方。例如:吴章明(男)与钱行义(女)于一九五三年结婚,生有二个孩子,一九六二年钱去香港,至六五年前要求与吴离婚,但吴不同意,钱即向香港法院起诉,并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判决双方离婚生效,而吴在上海未收到书面判决。直到一九七三年才听儿子告诉以上情况,才要来一份判决。为此,吴向本市静安区法院提出办理离婚手续,对香港法院的判决应否承认,还是上海另行判决,对此,我们没有把握,特请示。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 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为此,现将该20 7名委托公证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