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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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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19985月,郭老汉生病去世。郭某作为郭老汉的家族和扶养人,根据郭老汉的遗嘱,将村民组颁发给郭老汉的宅基地使用证领走,并将郭老汉的平房三间、厨房一间、院落及大门占据。然而,李丽四姐弟不同意,他们认为自己曾与郭老汉共同生活了十年,与郭老汉已形成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因此,郭老汉的平房三间、厨房一间、院落及大门应归他们继承。 

    法院审理查明,李丽等四原告在其母亲李氏与郭老汉结婚期间,有对继父郭老汉不敬之行为,且离婚后也没有与郭老汉一起生活,没有证据证明四原告对郭老汉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四原告对郭老汉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而被告郭某与郭老汉的遗赠扶养关系成立,遗产应当归被告所有,故判决驳回原告李丽四姐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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