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郭老汉生病去世。郭某作为郭老汉的家族和扶养人,根据郭老汉的遗嘱,将村民组颁发给郭老汉的宅基地使用证领走,并将郭老汉的平房三间、厨房一间、院落及大门占据。然而,李丽四姐弟不同意,他们认为自己曾与郭老汉共同生活了十年,与郭老汉已形成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因此,郭老汉的平房三间、厨房一间、院落及大门应归他们继承。 ?xml:namespace>
法院审理查明,李丽等四原告在其母亲李氏与郭老汉结婚期间,有对继父郭老汉不敬之行为,且离婚后也没有与郭老汉一起生活,没有证据证明四原告对郭老汉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四原告对郭老汉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而被告郭某与郭老汉的遗赠扶养关系成立,遗产应当归被告所有,故判决驳回原告李丽四姐弟的诉讼请求。
版权所有: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中国.上海-网址:www.shanghai12333.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 1722 7080 ,传真:021-58770160, 邮政编码:200122 ICP备案号:沪ICP备10213835号
友情链接联系QQ(非法律咨询):14809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