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该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已权利的处分,只要确系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xml:namespace>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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