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辆机动车撞倒行人后逃逸,倒地行人又遭后一辆出租车拖压,最终抢救无效致死。究竟是哪辆车造成行人的死亡,该由谁来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蹊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50000元后,超出部分306790元由后车车主、承包人与实际营运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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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晚8时许,受害人姜某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机动车撞击后倒地,该肇事车辆逃逸。随后,一辆出租车行驶至事发路段,由于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拖压倒地的姜某,最终姜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赶到了现场,但未能查获逃逸的前一辆车。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仅作出确定受害人姜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对出租车(即后一辆车)检测时,发现这辆车底距右后轮0.6米处有血迹,车底有一长2米的血迹拖痕,前保险杠有碰擦痕迹,附衣服条纹,车底前轮横拉杆上有碰擦痕迹。经法医鉴定,姜某系由于右颞部与硬物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
死者家属将出租车车主、承包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争议随之产生。被告方主要理由是,交警部门并未确定后车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也不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后车造成的,即使后车有过错,也应由逃逸车辆和后车根据过失大小承担按份责任等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警部门未能认定事故责任,但出租车未能证明其驾车将受害人拖压前,受害人已经死亡的事实,且根据事故现场和事故车辆碰撞痕迹勘查情况反映,也不能排除出租车与受害人的接触存在碰撞的可能性。法院确认受害人的损失合计为356790元。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死亡赔偿金50000元,超出部分由逃逸车辆驾驶人与出租车驾驶员作为共同侵权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逃逸车辆与出租车之间的责任,出租车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向逃逸车辆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