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酒后驾车又闯了红灯,结果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连人带车都受了伤。为了追回损失,王某将肇事司机、肇事车车主和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由车主和肇事司机赔偿交强险范围之外剩余损失。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尽管保险公司以为肇事司机是酒后违法,但法院以为交强险的制定就是为了保证受害人利益,因此不能免责,判断按交强险上限赔偿受害人王某12.2万元。 ?xml:namespace>
酒司机闯了祸
李某是个驾驶老手,可酒后仍旧出了意外。2008年5月一天,李某酒后开车在一路口闯了红灯,和王某所驾的车撞在了一起。王某的车受损严峻,人也被送进了病院。事后,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仅医疗费就花费上万元,汽车也花掉了大笔的维修费。出院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要求赔偿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4万元。
保险公司不肯赔
王某起诉时,将肇事司机、肇事车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
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则提出,《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中划定,在无证驾驶、醉酒、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只需垫付抢救费,而且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保险公司不该作为这个案件的被告,更不会支付理赔金。
法院判保险公司担责
在醉酒等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题目成为了案件审理的焦点,终极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赔偿款12.2万元,剩余部门由肇事司机李某承担,肇事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主审法官张健表示,从立法目的分析,国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实行了“交强险”轨制,目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进步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假如剥夺受害人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度内主张赔偿的权利,则与立法目的相悖。从“交强险”的性质分析,“交强险”不同于其他贸易性质的保险,普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完全遵循民事流动的自愿原则,而“交强险”都是由法律直接划定的,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无权自行作出选择或调整,因此“交强险”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
此外,张健以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保护受害人而制定的法规,法律阶位要高于国务院根据《道交法》、《保险法》制定的《交强险条例》,在两者发生矛盾时,下位法必需遵从上位法,也就是必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和精神实施。因此,对受害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