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摩托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结果酿成重大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由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死者亲属一纸诉状将车主告上法庭。7月2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等人13万元经济损失的15%,计1.95万元。?xml:namespace>
2009年1月3日中午,李某某向被告陈某借了一辆摩托车,载着3人驶向县城。途中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张某及张某携带的一名乘客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超载、未戴安全头盔、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实行右侧通行;张某车辆未年检、超载、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实行右侧通行,两人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两辆摩托车上的乘客无交通违法行为,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等4人(系死者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女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小孩抚养费等经济损失共13万元。因赔偿费用未能达成协议,李某等人将陈某诉至石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13万元损失中的40%,计5.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的李某某驾驶,主观上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李某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证,仍向被告借用摩托车自己驾驶,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