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属于常见民事纠纷,代理了大量该类诉讼,以下提供一份债务纠纷代理词供公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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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两次庭审情况,按照合议庭要求提交书面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合法有效
庭审时,被告已经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据形成的时间有异议。对此异议,原告认为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1、原告已经提交了移动公司出具的通话详单,该证据足以证明该录音形成的真实时间。如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其必须提供相应时间段的本人的手机通话详单。如不提供,则视为原告提供的通话详单的真实性成立。另外,还可由法院依职权向移动公司验证该证据的真实性。
2、电话录音内容足以证明该录音形成时间是在2008年1月之后,请合议庭参见证据《电话录音记录》的对话内容,分别为:
编号10 原告:……从06年3月买雷丁的时候到08年1月20日…… 被告:我会到银行拉一张单子的,都出来了,好吗?
编号30 原告:我一直还款是还到08年1月。被告:嗯。
编号31 原告:我们是08年1月春节前分手的,1月份以后我也没有还了。被告:嗯。
编号34 原告:……一直付到08年1月。…… 被告:我知道了。
编号48 原告:从06年10月后头你借条没有给我,一直到08年1月20日。 被告:瞎讲有啥讲头,我什么时候没有给过你啦?去年我肯定给过你的。
被告主张通话时间发生在2008年1月2日之前,这与录音内容明显相反,故被告的该主张显然不成立。
综上,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真实有效,且形成时间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吻合,故依法应当采信。
二、被告提供的《收条》系变造证据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陈述《收条》上签名和日期等字样,是2008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推销保险时,经被告要求在空白纸上书写的,并非像被告声称的是原告自己打印收条正文之后签字的。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人身保险合同》与《服务确认书》。这两份证据形成时间也是2008年1月2日,而且原告的签名与《收条》上签字非常相似(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签名的字样往往会存在较大差异),这两点进一步验证了原告关于《收条》系变造证据的主张。
同时,原告在庭审当中指出,《收条》上的金额计算存在瑕疵,这验证了被告并没有实际交付现金的事实。
庭审中,被告对于如何交付现金以及现金来源等事实的说明都含糊其辞,如确实已经还款,则有违常理。录音中,被告明确说明了自己没有能力还款,却能在没有合理来源的情况下一次性以现金形式还款254000元,明显不符合常理。
综上,被告提供的证据《收条》系变造证据,原告已经提供了合法有效的相反证据,依法不应当采信。
三、本案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还款254000元?
正如前述,被告的证据《收条》依法不能采信,原告也已经提供了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故本案被告不存在还款行为。
2、34500元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从本案事实上看,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多次借款行为,都是借款在前,出具书面借据在后,认定34500元为借款符合常理。
从录音证据上看,原被告之间的交谈,多次确认34500元与之前的借款是同一性质的。原告多次提到28.99万元的借款总额,被告从未否认其为借款,而是默认了其为借款的性质。
综上所述,原告已经就自己主张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证据,被告并未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据,故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