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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取得的房产等于夫妻共有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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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19941023日,桐乡某村委会将该村联户建房工程发包给外地一家建筑公司,本村村民赵某购买了其中一套三层商住房,购房价款为233468元。这套商住房于199411月开工,1995年底竣工,19991130日才登记取得产权证,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

  经自由恋爱,赵某与当地女子崔某于1997322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091020日经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201265日,赵某将崔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这套商住房为赵某婚前个人财产。

  崔某辩称,这套商住房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且两人婚前已同居,购买这套商住房自己曾出资8万多元,因此有权分割这套房屋。

  经调解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这套房屋为赵某所有,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点评:房屋产权登记不具有行政确权的功能,而属于行政确认。当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时,产权界定仍以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本案中,赵某与崔某争议的焦点,是讼争房屋是否系赵某婚前支付了购房款项并取得实际产权。

  赵某婚前与村委会达成购房协议,这套商住房婚前开工建设、竣工。赵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于婚前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可以认定赵某在婚前已经实际取得房屋的权属。虽然婚后才取得产权证,但权属登记只是对讼争房产的嗣后确认,赵某对讼争房产享有实际权属应始于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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