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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某借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了财产线索,即张某与其父亲共同共有的本市黄浦区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屋。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该房屋为张某与其父亲共同共有的房屋,张某所有的份额不能确定,且拍卖该房屋会损害张某父亲的利益,故不适合进行拍卖,拟中止执行。
该种情况在目前的执行过程中比较常见,往往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债务人虽有共有财产,但仍无法有效执行。为解决该问题,本所律师提出如下解决思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王某可首先提起代为析产诉讼,确认张某在该房屋的产权份额,然后申请法院拍卖张某在该房屋的份额,如拍卖不成功的,可考虑以张某在该房屋的产权份额进行抵债。王某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建议,首先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成功确认张某在该房屋中享有50%的产权份额。后,王某又申请法院拍卖张某在该房屋中的产权份额。迫于王某成为该房屋共有人的压力,张某最终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王某清偿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