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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日,孙某与张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孙某将其所有的一处位于虹口区的房屋出租予张某居住,租赁期至2014年1月31日。合同签订后,张某经孙某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2012年10月,孙某因儿子结婚需要,提出提前收回租赁房屋,并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对于张某提出的装修赔偿要求,孙某非但拒绝,而且要求张某将房屋内装修拆除。那么,张某进行的装修到底应如何处理呢?
律师评析: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经过出租人同意,且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及哪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如果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那么双方应按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则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法院会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孙某和张某双方未对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张某进行的装修的处理进行约定,且因出租人孙某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 因此,出租人孙某要求张某拆除装修无法律依据,且其应当对承租人张某赔偿装修损失,但赔偿的范围并非张某装修时所有的花费,而是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