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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王某某、孙某某是被继承人孙某的婚生子女。1964年,王某某刚满7岁便随外祖母去美国定居,一直未回。之后,孙某与丈夫王某登记离婚,子女二人均由孙某抚养。后孙某的父母先后去世。2001年,孙某购买本市一处房产,产权人为其一人。2003年,孙某去世,未留遗嘱。孙某某认为王某某从小就离开母亲孙某,实际上由他人收养,且孙某某曾表示过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而自己对母亲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母亲遗留的房产应当由自己一个人继承。
律师解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孙某的丈夫、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孙某遗留的房产依法由其子女继承。本案中,虽然王某某幼年时随外祖母赴美国定居,对孙某抚养较少,但如果孙某某未能提供王某某已被他人收养的证据;且在孙某去世后,王某某亦未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明确表示的,则王某某未丧失作为孙某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其有权与孙某某共同继承孙某遗留的房产。基于孙某某对孙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