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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时,租金是否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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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0223日,黄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坐落于宝山区的房屋出租给黄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一月一付。租赁期内,黄某发现某公司并未办理该租赁房屋的建房手续。20121月,某公司告知黄某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要求做好搬离工作。自此,黄某便不再支付租金,其认为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支付租金且某公司应赔偿损失。租赁期届满后,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搬离并支付拖欠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最终法院支持了某公司的诉请。

 

    

律师评析:

     本案出租人某公司未办理建房手续所建造的房屋属于临时建筑,某公司就该房屋与承租人黄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租赁房屋属于可以返还的财产,且双方约定的租赁期已届满,黄某并未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失,因此,黄某主张损失赔偿并无依据,其应当迁出租赁房屋并将租赁房屋返还予某公司。关于租金,虽然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因黄某已实际使用了租赁房屋,其仍应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某公司支付自20121月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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