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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小区的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小区存在乱停车、垃圾乱堆放等问题,遂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对该些拖欠物业费的业主采取了断水、断电措施。经交涉无果,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通水通电。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请求。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各自独立的合同。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方是供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小区业主有支付水电费的义务,供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有供水和供电的义务。也就是说,小区业主有要求正常供水供电的权利。在小区业主正常支付水费和电费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断水、断电。即便是小区业主拖欠水费或电费,享有断水断电权利的供水公司和电力公司,而非物业公司。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但并非拖欠电费或水费,供水供电也不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物业公司不能以断水断电的手段催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擅自断水断电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