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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小姐是某小区的业主,2009年3月,该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每平米1元的标准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张小姐交纳了2009年3月至12月的物业费后,未再交纳物业费。虽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讨,张小姐一直拒绝交纳。张小姐认为,小区保安服务不到位、绿化养护差、乱停车现象严重,不解决这些问题,其就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张小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情况比较常见。实践中,业主往往以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但该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且对业主不利,往往会形成恶行循环,导致小区物业服务整体品质的降低,使全体业主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害。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主要义务,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服务,业主就应当交纳物业费。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实际是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应承担交纳物业费和违约金的责任。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