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分列租赁户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xml:namespace>
(一)申请各方均具有本处常住户口且已户籍分户;
(二)申请各方已按煤气公司规定分户安装使用煤气灶;
(三)申请分户的房屋必须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有合用卫生间和灶间;
(四)申请分列租赁户名的各户住房具有固定维护结构、可以独立使用并能分间居住,单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公布的申请廉租住房面积标准;
(五)申请前无欠租。
公房或公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分列租赁户名:
(一)独用成套的公房;
(二)已经市政府认定为保护、保留建筑的公房;
(三)已列入成套改造的公房;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公房;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房屋用途未恢复的;
(七)因违法使用公房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对分列租赁户名未协商一致的;
(九)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为夫妻或者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单亲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