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春天,合肥市民小秦与小冯在某婚恋网站上认识。渴望走进婚姻殿堂的他们很快走下网络成为情侣,当年国庆节便登记结婚。为了营造一个属于自己的家,两人各自拿出积蓄,并由小冯出面向朋友小严借款12万元,凑在一起,在政务区某楼盘买下一套面积110平方米的婚房。?xml:namespace>
遗憾的是,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两人性格迥异,经常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今年4月,均感无法共同生活的小秦与小冯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双方约定:家庭现有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小秦偿还。
前不久,小严听说小冯与丈夫离婚的消息后,担心借款拖久了要不回来,便立刻找到小冯,要求对方尽快偿还12万元借款。令小严没想到的是,小冯竟然让他找前夫小秦要,理由是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债务全部由小秦承担”。
那么,小严究竟该向谁追讨借款?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本案中,一方面,小冯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小严借款12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严既可以要求小冯偿还,也可以要求小秦偿还。另一方面,小冯与小秦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小秦偿还,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小冯与小秦均具有约束力。因此,若小冯向小严偿还了12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小秦追偿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