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具备隔离功能,离婚双方又没有其他可居住的住房,可以协商或由法院确定双方各自的住房份额及因居住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双方继续居住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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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如果有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将住房分给一方所有。对另一方进行货币补偿。原则上优先照顾女方。另一方无房屋居住的可享受两年的暂时居住权;当住房分给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时,要考虑房改房的特殊性,既不能按购房时的购房价计算补偿额,也不能按离婚时房改购房价计算,应当根据住房能否上市区别对待。
1.住房不具备上市条件时,分得住房一方应当依照当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2.住房具备上市条件时,可以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住房的评估值为基础,取得住房的一方给予对方补偿。
3、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对竞价方式也没有意见,可以采取“竞价方式”来确定由谁分得住房。
最后,得到住房产权人要注意,不论是得到全部住房还是部分住房,只要房产发生产权变更,房屋产权人都要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不能拿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房屋产权的依据,他们的作用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