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两个月余就不辞而别,临走时还将房东屋内的洗衣机、微波炉等物品搬走,房客程小姐的举动着实让人有些看不懂。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房客程小姐应支付房东唐先生违约金及遗失物品折价款共计5.2万元。?xml:namespace>
【案件回放】
2012年8月中旬,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唐先生与程小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唐先生将自己长宁区黄金城道上的一套房屋及车位出租给程小姐,租期一年,租金每月2.3万元,租赁保证金(押金) 4.6万元;若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应按月租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附件列明了房屋内家具、家电清单。签约当天,唐先生即将房屋交给程小姐,程小姐也如约支付了押金。
然而仅仅过了两个月,同年10月下旬,唐先生接到中介公司电话,说程小姐已经搬离所租房屋并且已将钥匙交给中介公司。听到消息唐先生感到有些意外,第二天到出租屋一看,唐先生更是吓了一跳。原来,程小姐不仅搬走了她自己的东西,还将屋内唐先生的洗衣机、微波炉以及厨房用品等都带走了。唐先生感到有些不可思议。经交涉,程小姐发给唐先生这样一条短信:“洗衣机、微波炉我去买新的给你。有些东西我承认我是扔掉了,我把我买的自己个人厨具也拿过来给你吧。”但之后程小姐并未按照短信中说的去做,唐先生也没有把押金退给程小姐。
2013年1月,唐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程小姐支付违约金4.6万元,返还洗衣机、微波炉等被程小姐拿走的物品,或折价赔偿11928元。唐先生将程小姐告上法庭后,程小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先生返还押金4.6万元。
法庭上,程小姐承认搬家时带走了唐先生的洗衣机和微波炉,而且已在搬家时丢失,愿意赔偿唐先生1000元。至于唐先生说的电饭煲、饮水机、餐具等其他物品,程小姐表示并不存在。程小姐说,自己因为工作原因与唐先生协商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由于唐先生表示没空过来签协议,所以才将房屋钥匙交给了中介公司,并结清了水、电、煤费用。因此,租赁合同是双方协商解除的,她并没有违约,不同意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程小姐应向唐先生支付违约金46000元,并偿付遗失物品折价款6000元;而唐先生则应将46000元押金退还程小姐。
【以案说法】
本案中,程小姐承租房屋仅两个月余就因个人原因搬离房屋并将钥匙交给中介公司,客观上导致租赁合同被提前解除,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月租金的两倍向唐先生支付违约金。同时,手机短信等在案证据表明,程小姐在搬离涉讼房屋时确实遗失了洗衣机、微波炉和其他一些物品,程小姐也表示了赔偿和弥补的意思,法庭酌情确定程小姐应赔偿唐先生6000元。
有权收回保证金,但同时须支付违约金,程小姐的官司不是白打了吗?从最终结果看,程小姐的“押金案”确实白打了。但从法律关系分析,由于租赁合同没有约定以没收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而且双方就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另有诉讼,因此,在不涉及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如何负担的前提下,仅从租赁合同对押金的约定而言,程小姐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庭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