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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履约有欠缺,承租人拒付租金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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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回放】

 

      运达公司在上海某商场向出租人中和公司承租了一套三百个平方的商铺用于经营品牌服装,租金每月三万元。自20123月份开始租赁,免租期为一个月。签约后运达公司即开始装修,1个月后房屋装修完毕开始经营,然而自20125月份开始,隔壁店铺被另外一家公司租赁使用,该公司将紧靠运达公司一侧的过道封闭并张贴了巨幅海报,这既影响了运达公司店铺的交通和美观,同时采光也收到很大影响,运达公司几次向中和公司提出交涉,但是因为隔壁店铺系公司招租的主力店,中和公司百般推脱。因此运达公司自20125月开始一直没有支付租金,三个月后因为交涉无果,运达公司搬离了该商场,201210月份中和公司将运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共计10万余元。诉讼中运达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装修损失五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运达公司酌情按照两万元标准支付租赁期间租金,中和公司对于合同解除负有主要责任应当赔偿装修损失三万元,对于违约金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本案系基于混合过错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两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运达公司承租商铺后后进驻的公司在装修运营过程中不应该对于运达公司的经营构成影响,运达公司因此提出整改要求理由正当,作为出租方而言理应予以纠正,但是出租人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已经构成违约。作为运达公司而言,尽管其他公司的行为影响自己的经营,但是毕竟该公司依然在经营中,拒付全部租金显然不妥。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均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运达公司应当支付部分租金,而驳回了中和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

 

     关于装修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陈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当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中和公司对于合同解除负有更大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中和公司应该赔偿运达的装修损失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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