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梁代杰) 2011年7月,李女士从金女士处承租一家餐馆经营,后来发现房屋所有人要在当年底收回房屋,李女士觉得自己被骗,将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全部租金。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xml:namespace>
李女士起诉称,金女士在丰台区开阳里经营一家重庆菜馆,并于2008年6月13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执照有效期自2008年6月13日至2012年6月12日。该餐馆所在的房屋所有权人是附近的一家学校,案外人孙先生从学校承租了该房屋后转租给了金女士。2011年7月15日,李女士与金女士签订转让合同,约定金女士将这家餐馆整体一次性转让给自己,当日李女士向金女士支付了转让费11万元,金女士向李女士出具了收条。合同签订后,金女士提出为了方便李女士经营,房屋租赁合同每次还是由金女士代李女士与房主签订,并对外宣称仍由金女士经营,李女士只是帮忙管理的,以防房主抬高房租,但实际经营和所有权都属于李女士,李女士对此表示认可。2011年8月,因餐馆过于破旧,李女士想重新装修,但从邻居处得知学校将在2011年12月31日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李女士随即向金女士核实,金女士却予以否认,并称邻居只是嫉妒餐馆生意好,仍保证李女士可以继续装修不受影响。随后,李女士对店铺重新装修,花费9800元。2011年9月18日,李女士以金女士名义交付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房租4万元,2011年9月28日,李女士又替金女士垫付了上半年拖欠的房租5000元。但2011年9月29日,学校向各承租人进行安全警示,明确告知将于2011年12月31日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李女士经与学校负责人员核实,才得知学校已于2011年4月召集全部承租人开会对2011年底收回出租房屋一事进行了通告,所有承租人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至此李女士意识到受骗,找金女士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金女士拒绝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李女士认为,金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出租房屋的真实情况,并阻止自己了解店铺相关信息,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并由金女士返还李女士转让款11万元。
金女士辩称,自己与李女士签订的转让合同主要是指饭店财产和经营权的转让,而饭店财产的购置及建造价远高于转让价;李女士从2011年7月开始使用涉案房屋,而金女士已经将涉案房屋的房租交至2011年9月底,这些财产利益已经归于李女士;同时,转让合同未约定租期,且金女士也未接到任何通知称业主要收回租赁房屋或参加任何会议,该餐馆至今仍在经营中,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案外人孙先生参加了学校召开的收房通告会议,金女士虽未参加会议,但随后亦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学校要收回涉案房屋的事实。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金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向李女士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2011年9月29日,李女士得知涉案房屋要在2011年12月31日腾退这一事实;结合已查明的事实,金女士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应当知晓涉案房屋要在2011年12月31日腾退这一事实,因此法院认定金女士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向李女士隐瞒了重要事实,构成欺诈。李女士要求撤销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李女士要求返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因李女士实际使用涉案房屋进行了经营,且金女士亦交纳租金至2011年9月底,因此,法院酌情确定返还转让款金额为30 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最后判决撤销李女士和金女士签订的转让合同,并由金女士返还李女士转让款3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