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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知转租无异议,再提解约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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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介绍】

 

      中意公司20114月份从迪翔公司处承租了一处门面用于开设展厅。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关于转租问题并未有明确约定,只是约定租金每月5万元,租期5年。中意公司租赁三个月后,因为业务需要该展厅迁至他处,此处承租的房屋便闲置了,因此中意公司就与另外一家南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转租给南丰公司。20117月份,中意公司上门收取房租,发现房屋被转租给南丰公司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而且还接受了南丰公司开具的支票。20123月份迪翔公司向中意公司提出增加租金,遭到拒绝后以中意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转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迪翔公司于20117月份获知该房屋转租的事实,在六个月内并未提出异议,其再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纠纷因转租而起,日常生活中不管是居住房屋还是商业地产转租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因转租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比较多。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承租人要将房屋转租必须要取得出租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将视为出租人不同意转租。就本案而言,迪翔公司与中意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中意公司可以转租,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中意公司转租是违法的。但是本案中特殊的地方在于,迪翔公司早在20117月份就获知了中意公司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的事实,一直到20123月份才提出异议,这是否可以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这个规定看,迪翔公司在得知中意公司转租房屋后超过六个月再提出的解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法院驳回了迪翔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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