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售出商铺一律包租十年,于是金先生买了四间商铺。可仅仅过了3年,开发商就不再按约支付租金了。为了维权,金先生接连打了两场官司。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和闻房地产公司应赔偿金先生损失人民币50万元。?xml:namespace>
夸海口包租十年
2007年末,金先生购买了位于本市中山西路某商务楼里的四间店铺,开发商和闻房地产公司出具“包租承诺书”承诺:我司承诺为买方寻找租客,约定的租金为买方净得,租期十年,若租赁期内租赁方发生任何违约情况,由我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注明“本承诺书为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与此同时,金先生也向和闻房地产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言明“委托期限内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低于约定最低租金的,由受托方补足。如高于最低租金的,归受托人所有。”之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
叹苦经提前解约
金先生的四间店铺分在两个楼层,底层1间开设“好德超市”,二层3间开设“味千拉面”。2011年2月起,金先生未能按时收到租金。同年5月,和闻房地产公司致函金先生,称自己受金先生委托出租店铺,但收到的租金低得可怜,为补足租金差额,自己已经损失百余万元,因此决定解除委托关系,租金愿意结算至5月31日。
明明是包租十年,怎么成了委托关系?同年7月,金先生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和闻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经法院工作,双方同意于当年10月31日解除合同,此前租金和闻公司按约给付;合同解除后,和闻公司与好德超市的租赁合同由金先生继续履行,租金差额由和闻公司予以补足。结清上述费用后,金先生撤回了起诉。今年1月,为追究和闻公司的违约责任,金先生再次起诉。
输官司赔五十万
金先生认为,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在和闻公司,他因此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和闻公司应赔偿他86.7万余元。和闻公司则认为,自己与金先生之间是委托招租关系,而且在完成委托招租事项时,自己损失了百万余元,现在双方的委托关系已经解除,因此不同意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先生与和闻公司之间的“包租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表明,和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涉讼房屋,与金先生以固定价格结算租金,彼此间权利义务的存续期限明确,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不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2011年2月起,和闻公司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和闻公司转租中存在的亏损,是其包租时对市场预估偏差造成的,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双方虽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但和闻公司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遂判决如上。(文中被告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