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商铺却收不到房租,只因合同不明,新、旧房东和承租人围绕装修费争持不下。近日,惠山法院调解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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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和孙某向来交好,孙某经营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秦某借了一笔钱。到了约定还款日,孙某没有能力偿还借款,便提出将名下一间商铺出让给秦某,折抵160万元债务。秦某了解到,商铺目前有固定的承租人,每年租金8万元,盘算下来觉得收益可观,遂同意了。两人很快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秦某当上了新房东,跑去向承租人张某收取当年的租金。张某却说,租赁时间应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算,且与原房东约定年租金5万元,秦某收取8万元不合理。张某迟迟不愿意支付租金,让秦某甚为恼火,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5.3万元。
张某辩称,当初向孙某承租商铺经营时,曾自掏腰包花了78万元装修,并与孙某约定,这笔装修款其承担40万元,孙某承担38万元,以每年减租3万元的方式实现,因此实际租金是每年5万元。
但秦某坚持认为,与孙某签订买卖协议时,孙某并未说明这一情况。孙某与张某的租赁协议中约定了年租金为8万元,理应按照协议履行,孙某与张某其他的私下约定,与其无关。
孙某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其证言可以将事实真相厘清。但没想到,孙某的态度反而让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更剑拔弩张。孙某与秦某和张某平时关系都很好,谁也不愿意得罪,但是对以160万元的低价将商铺转让给秦某还是心有所失的。于是,孙某出示了一份租赁补充协议,证明自己以减租的方式承担装潢费的事实。秦某认为这份协议是自己买房后张某串通孙某伪造的,要求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租赁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形成时间均是在秦某购买商铺以前,所以不存在欺骗行为。
据此,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展开了入情入理的解释和开导,如果终止租赁关系,双方都将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与其计较眼前得失,不如从长远利益角度考虑。双方经过衡量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由秦某支付张某装修补偿款13万元,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自行约定年租金,同时秦某放弃主张张某拖欠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