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该中介公司代理郭女士一套两居室房屋的出租事宜。合同签订后,郭女士某天突然发现,自己的两居室已面目全非,变成了一套五居室的群租房。郭女士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她与中介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郭女士经济损失。日前,人民法院一审部分支持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xml:namespace>
郭女士起诉称,她委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出租房屋,但其收到房屋后,擅自使用建筑材料在房屋居室内进行施工、分割房间,将房屋设计的两居室格局拆改成五个单独隔间,并以单个隔间为单位,向五个不同的租房户出租。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故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解除,该公司立刻腾空房屋并恢复原状;该公司赔偿损失,从2012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腾空房屋、恢复原状交回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4100元计算,每天137元并支付违约金24 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中介公司辩称,不同意郭女士的诉讼请求。他们确实存在打隔断问题,但隔断都是胶粘的,最多三天就可以拆除。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合同真实有效,履约没有任何问题;郭女士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没有依据,打隔断并没有影响房屋的承重墙,且即使有违约,损失也是租金的100%,即4100元,最后根据合同第8条第2款,该公司可以对房屋进行适当装修,打隔断属于适当装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女士与该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本案中,该中介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将房屋由两居室隔成五居室对外出租,违法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其辩称打隔断属于适当装修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郭女士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腾空房屋并恢复原状、赔偿租金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请求,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郭女士和该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解除;该中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郭女士房屋的隔断拆除,腾空房屋并恢复原状;该中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女士损失(从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计算至房屋恢复原状实际交回之日止,按每日一百三十七元计算);该中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女士违约金四千一百元;驳回郭女士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