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xml:namespace>
陈先生开了一家运输公司,专门负责从上海市区向郊区运输货物,2008年陈先生以上海帝其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帝其公司租赁实业公司位于嘉定区某竣工厂房5000平方米的房屋及场地用于开展运输工作,合同期限10年,每年的租金为50万元,为了方面卡车出入,帝其公司要求在场地上进行水泥浇灌,获得实业公司允许,2008年12月份签约后,帝其公司用一个月的功夫对水泥地进行了浇灌,共计花费约100余万元,2009年1月份帝其公司正式在该厂房经营,2010年6月份,实业公司因经营需要要收回该房屋,遂与帝其公司协商,双方对于解除合同无异议,但是对于损失的补偿产生分歧,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实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合同解除,对此实业公司有过错,应该赔偿帝其公司损失,经过评估该场地的造价费用结合成新为65万元,遂法院判决实业公司赔偿帝其公司损失65万元。
【律师评析】
厂房或者商铺在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一般都会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进行一定的装修,当然装修有好有坏,但是不管怎样,如果发生纠纷这部分装修该如何处理呢?
对此法律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果经过出租人允许进行装修的,那么在合同解除是,要根据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大小来确定损失的赔偿,如果是出租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那么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装修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不得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但是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在利用范围内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对于合同解除都有过错的那么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来确定损失的比例,如果双方均无过错的话,那么根据公平的原则由法院酌情确定。
根据上面的这个原则,本案中由于出租人实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那么实业公司对于装修的损失要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