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xml:namespace>
上海立达公司租赁了浦东川沙镇某村办企业川大公司的一个厂房用于服装加工,租赁期限自2005年5月到2010年5月,2009年该村开始动迁,厂房位于被拆迁范围,但是一直没有谈妥所以动迁事宜一拖再拖,从2010年5月开始每三个月与立达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一直到2011年2月份,2011年2月份以后川大公司因为与动迁公司谈好了补偿方案,因此不再续签合同,要求立达公司无条件搬迁,因立达公司索要动迁款不成,被川大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诉至法院。
【法律评析】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立达公司遇到的情况非常普遍,是很多公司经常会遇到的,有的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应该搬迁,没有补偿就没有了,有的公司据理力争,谈不成的都被以合同到期为由诉至法院。对于类似情况应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要明确有没有补偿。这是前提,不管是拖着不搬还是谈判其实目的只有一个拿到动迁补偿款,那么这笔钱到底有没有呢?具体标准怎样呢?这是根本性的问题,对此法律的规定是,是否有动迁补偿是以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有效的租赁凭证计户的,也就是说如果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在租赁期限内,那么就有补偿,具体的补偿项目包括经营损失和搬迁费用以及装修评估费用等,对此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二、对方起诉搬迁如何应对?
对方起诉搬迁的,从法律角度上讲合同到期搬迁与动迁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互付义务,出租人有义务支付补偿款,承租人有义务搬迁,而且两者之间没有互为前提的义务,也就是说出租人不能不搬迁就不付补偿款,而承租人也不能不付补偿款而拒绝搬迁,所以如本案中如果出租人起诉搬迁的,那么法院一般都会判决承租人限期搬离,当人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出租人支付补偿款,法庭可以对此一并进行审理,当然也有可能不合并审理需要另行起诉的,或者截止到起诉时动迁协议尚未签字的,那么承租人就要先行搬离,当然先行搬离并不影响其在出租人签订动迁协议后继续主张动迁补偿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