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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深圳宝安的史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签了合同的买家说自己被“限购”了,不肯履行买房合同。而史先生一查,发现对方完全符合购房标准。史先生一怒之下把买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今年3月9日,该案审结,史先生最终赢了诉讼,被判可以获得房产价格10%的违约金。
史先生诉称,去年4月12日,史先生夫妇和袁先生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史所拥有的宝安区某商品房以97.3万元转让给袁夫妇。双方约定,袁夫妇先向史夫妇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在15日内付清首期款40万元,然后在交付首期款之日后三日内办理完毕全部银行按揭申请手续,之后,双方还就违约问题签订了协议。然而一直到了5月中旬,袁先生都没有履行合同支付首期款和办理按揭。
袁先生在法庭上称,双方确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同年4月底国家出台的“新国十条”,对非深圳户口购买房屋申请银行贷款做出了贷款申请人需要在深圳居住满一年、纳税及社保等硬性条件要求。作为“三无”人员的袁先生夫妇,因此不能通过银行贷款申请,而导致了合同无法履行。
对于这个理由,史先生在法庭上答辩称,根据律师向地税局和社保局进行的调查,袁先生夫妇两人均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袁先生的妻子还有社保记录,也就是说,袁先生夫妇是可以取得银行贷款的。
究竟是不是国家新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成了该案的焦点。
二审期间,深圳中院对袁夫妇缴纳社保和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袁夫妇确实有在深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袁的妻子还有缴纳社保的记录,而且均超过了一年,因此袁夫妇没有被“限购”。深圳中院认定袁先生夫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判定袁夫妇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成交价10%的违约金赔付给史,合计人民币9.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