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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购国内购房,被判解除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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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国家六部委曾明确规定,外籍人士不得购置我国商用房。然而,美国人蔡先生却在开发商的误导下,支付人民币100(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万元作定金,欲购置市中心一处价值2347万元的办公用房。因蔡先生无法继续交易过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100万元定金。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署的《定金合同》及《定金补充协议》予以解除;由房产商返还蔡先生100万元。

 

    200912月初,美籍中年男子蔡先生与该房产商签订沪上某大厦《定金合同》及《定金补充协议》约定,由蔡先生出资2347万元购置本市华山路某房屋,该房屋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327.6平方米。当天,蔡先生依照合同约定,向房产商支付了购房定金100万元。

 

    事后,蔡先生却获悉我国对房地产市场有明确规定,即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而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的商品房。于是在201012月,蔡先生即向房产商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及补充协议,由房产商退还100万元,岂料该请求未得到该房产商的响应。

 

    20111月下旬,蔡先生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称,该房产商明知大陆对境外人士购买大陆商用房有限制性规定,本人属不可购房之人,但该房产商却仍收取自己定金,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为此,自己曾多次要求房产商退款,并发送律师函,可一次次地遭到房产商的推脱,而不予解决。蔡先生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定金合同,返还双倍定金200万元,并承担100万元的利息损失。

 

    法庭上,该房产商辩称是蔡先生本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定金合同。现开发商同意解除相关合同,但不同意蔡先生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审理中,蔡先生也变更了诉讼请求,仅要求房产商返还100万元。

 

    法院认为,蔡先生与房产商签订的《定金合同》及《定金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鉴于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控,蔡先生购买办公用房属受到国家政策限制的购买,故蔡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00万元,得到了该房产商的确认同意,遂法院作出了解约还款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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