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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赵某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房主张某达买卖房屋合议,在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该三方合同约定:房产成交价为120万元,赵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张某支付定金5万元;张某在拿到房产证三日内,赵某向其支付首付款40万元,剩余80万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2008年6月初,赵某得知卖方张某的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于是带上首付款找到张某,要求履行该合同。但令赵某意外的是,张某拒绝接收赵某的首付款,并声称房子不愿意卖了,但可以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赵某对此非常气愤,自己东借西拚为张某准备好了首付款,一直满心欢喜的盼着能入住新房,现如今张某却说不卖了。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赵某委托律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律师针对案情,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该案进行详细的剖析。本案中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签订的主体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亦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三方当事人均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因此,张某、赵某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三方均应切实履行。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对张某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并配合赵某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日前,赵某已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并住进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