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07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某花园9栋A-501号房屋转让给被告,合同中规定有违约金条款。原告于2007年7月12日如约为被告办理完毕了房屋的全部过户手续,被告却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08246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xml:namespace>
被告及第三人辩称,被告对尚欠原告购房款208246元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有异议。未给付购房款的原因是原告拒绝受领购房款造成被告不能将款付给原告,违约在原告方。造成本案目前这个现状,原因不在被告,而是在于原告,被告并非履行不能和不能履行,恰恰相反,在被告购房后,一直在为履行购房款而努力,是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尽管如此,被告还是想方设法去履行。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被告尚欠原告购房款208246元,双方均予认可,被告也愿意履行给付原告购房款的义务。第三人与被告是夫妻,而且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其名下,应与被告共同承担给付尚欠原告购房款的责任,第三人也愿意履行给付尚欠原告购房款的义务。由于双方办理更名等有关手续过程中发生纠纷,余下的购房款被告没有到银行转给原告。此后,双方就支付购房款问题也通过电话协商,但由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不同意,原告也没有将银行账号告知被告,纠纷最终不能解决。被告是否构成逾期付款,《购房协议书》约定不明确,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不能确定,为此,法院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