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签了六年,买主也搬进去住了六年,可是卖主却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买主无奈将卖主告上法庭。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令卖主在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xml:namespace>
刘荣和顾强同是江阴申港镇人,2003年,顾强家分配到一大一小两套拆迁安置房,于是决定卖掉其中一套小户型。同年11月10日,顾强与刘荣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顾强将拆迁安置房93平方米及车库12平方米以7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刘荣。协议签订后,刘荣就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然而随着江阴房价上涨,顾强认为当初卖房的价格太便宜,于是找到刘荣,要求增加房款,考虑到房产证还没拿到,刘荣只得答应。
2005年1月22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刘荣一次性补偿顾强房屋价款14000元,顾强保证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将房屋过户给刘荣。2007年,镇政府颁发房产证时,顾强没有按约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刘荣,而是办在了自己名下。刘荣得知后,要求顾强按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刘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而顾强却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于是刘荣决定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强提出,虽然自己签订协议买卖房屋是事实,但是家中其他成员都不知情,所以签订协议应视为无效,他要求收回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因此合法有效。而刘荣是在2003年就搬进房屋居住至今,顾强的家人如果不知情,早在2005年签订补充协议之前就应该提出异议,显然顾强提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家庭成员不知情的意见与事实不符。由于顾强不愿接受法庭调解,执意收回房屋,于是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刘荣的诉讼请求,判令顾强在十日内协助刘荣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