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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人给情人买房 是合伙炒房、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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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贾先生给同居的情人100多万买了房子,妻子尤女士知道后以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尤女士的诉讼请求。尤女士的请求似乎很有道理,为什么法院会这么下判呢? 

  尤女士与贾先生于199811月登记结婚,两年后生了一个女孩,双方感情还是比较好的。后贾先生下海经商,再加上家里一些琐事,夫妻之间嗑嗑绊绊、聚少离多,关系慢慢疏远。后发展到贾先生常常夜不归宿,也不向妻子如实报告他公司经营的情况。由于生意上应酬多,贾先生不免经常光顾娱乐场所,认识了20多岁的年轻姑娘冯小姐。两人关系发展迅速,不久,便过起了同居生活,并保持关系达四年之久。20054月,冯小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座落于本市长宁区天山地区的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500多万元。贾先生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房产公司汇入人民币170万元,后又开具了收款人为冯小姐的10万元银行本票一张。后冯小姐发现贾先生是有妇之夫,两人关系开始恶化,最终分手。20069月,冯小姐将房屋以人民币500万元不到的价格予以出售,并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 

  贾先生至此可谓是“损失惨重”,便开始了他的“维权”之路。他认为这套房屋是两人合作投资行为,他是主要出资人,与冯小姐约定房屋增值出售后所得利益各得百分之五十,冯小姐一人无权处置。于是,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冯小姐和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法驳回了他的请求。 

  几个月后,贾先生又以与与冯小姐存在合伙协议纠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小姐返还他的投资款人民币180万元。贾先生称他给冯小姐钱是合伙投资,并不是赠送给她的。法院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贾先生的诉讼请求。 

  再说贾先生的发妻尤女士觉得自己的丈夫近来经常不着家,并且行踪诡秘,她想办法查了他公司的帐后发现,公司帐上少了近200万元,便再三追问此笔巨款的下落。得知丈夫“维权”失败,虽说夫妻关系不好,但这笔钱毕竟是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向老公的情人要回这笔钱,尤女士以丈夫贾先生和他的情人冯小姐作为共同被告,将他俩告上了法庭。 

  原告尤女士认为,被告贾先生为博取被告冯小姐的欢心以达到长期非法同居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80万元赠与,贾先生无权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予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小姐返还原告人民币180万元。 

  被告贾先生可能是因为觉得无脸见人,故没有出庭,也未作任何答辩。 

  被告冯小姐则认为,被告贾先生确实划款人民币180万元用于她买房,但该笔款项大多是她向他人的借款。其中有人民币52万元是她和贾先生在同居期间做生意共同积累的,因为当时关系较好,钱都放在一起。这52万元中属于被告贾先生的部分也无法具体确定,而且贾先生也基于补偿,已将属于他的部分赠送给了她。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需有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本案中,原告主张两被告间存在赠与关系,遭到被告冯小姐的否认,而被告贾先生亦未到庭认可,从贾先生为催讨此笔款项在另外两案诉讼中的陈述中均能看出被告贾先生的意思是,给被告冯小姐这笔钱是用来合伙投资炒房,并非赠与。现原告及两被告对这笔款项的性质说法不一,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两被告有赠与和接受赠与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对原告主张两被告就这笔款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不予认定。要求两被告返还这笔款项的诉讼请求缺乏前提和基础,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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