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委托买房引发纠纷,年逾花甲的退休女教师将一对80后姐妹告上法庭,双方各自聘请律师唇枪舌战,据理力争,都说自己是真正的房屋买受人。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涉讼房屋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两被告应协助原告将涉讼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xml:namespace>
为贷款 委托人成了代理人
2005年3月,退休教师白女士想给在国外的女儿买套住房,经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徐先生的房子。双方约定总价172万元,其中83.5万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
因为已经退休,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白女士请来好友叶先生在沪的两个女儿帮忙。在中介公司的建议下,双方重新签订了买受人为叶氏姐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一份公证委托书,由叶氏姐妹委托白女士为代理人,代办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宜。
这样,为了解决贷款问题,原本委托叶氏姐妹帮忙的白女士,反倒成了姐妹俩的代理人。
欲出售 好朋友形同陌路人
一晃几年过去了,看到房价节节攀升,白女士庆幸自己当年的决定正确。而此时,女儿却明确告诉她不回国了。2009年7月,白女士想把房子卖掉,便通知叶氏姐妹,请她们协助自己办理出售房屋的手续,不料遭到姐妹俩的拒绝。
姐妹俩不予配合的态度让白女士不免有些担忧,但想到自己与叶先生是老同学,曾一起到云南插队,在叶家女儿来沪后又给予多方照顾和帮助,白女士希望可以通过老同学解决问题。然而,叶先生坚决站在了女儿一边。
今年1月,白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涉讼房屋的所有权,判令被告协助自己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辨真假 证据链锁定买受人
法庭上,叶氏姐妹辩称,父亲在云南从事中医推拿工作,经原告建议,因考虑到上海开诊所,才决定买房。房屋首付款中被告筹措了29万元,其余部分是向原告借的。房屋交付后一直用于出租,并以租金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原告暂时垫付。因此,自己是真正的房屋买受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白女士则向法庭提供了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银行取款、存款凭条和用于还贷的银行存折,证明房屋首付款及银行贷款由自己支付和按月偿还。庭审中,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和出售房屋的徐先生作为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白女士是为了女儿买房并因贷款问题请被告帮忙,房屋交付后由白女士及亲友居住。
法院认为,白女士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已形成一个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她的主张,应认定原告是系争房屋的真实买受人,被告仅是名义买受人。据此,法庭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中,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仅有的一份租赁合同是从2009年11月起租的,不能证明其用租金归还贷款的说法。被告以经过公证的委托书证明原告是自己的代理人,但该委托书的授权并不包含原告居住使用系争房屋以及代为出租等产权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限。在长达五年的时间跨度中,被告对原告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从未提出过异议,原告也从未向被告催要过其垫付的房款,这些都不符合常理。因此,被告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