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经历几番看房周折后,终于在松江新城觅得一处满意的房屋,熟料在与房主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后,居然被告知其所买房屋为“禁房”(被法院查封),根本无法交易。为此气愤的陈先生将房主秦某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松江法院判决秦某双倍返还陈先生定金1.4万元。 ?xml:namespace>
市民陈先生工作稳定,小有积蓄,准备购置房产。但上海市区房屋的高价位让陈先生“退避三舍”,经过多番比较后,他决定在松江“安营扎寨”。但跟着中介看了多处房屋后,不是房型不够满意,就是房价仍然超过自身预算。最后,终于在某小区寻到一户满意的房屋,而且比市场价低了不少。于是2009年6月20日,陈先生毫不犹豫与房主秦某签订了《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签订本合同之日,买方向卖方支付7000元定金,双方于2009年7月5日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原告付清首付款12万元,其余房款43万元以贷款形式支付。签罢《居间合同》,陈先生开始为银行贷款奔走,并顺利贷到43万元房贷。正当陈先生为自己买到便宜房兴奋之余,突然接到秦某的电话。秦某称因为自己有借贷官司在身,对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但秦某保证不久房屋就会解封,到时再把房子过户。刚开始,陈先生还寄希望于等房屋解封后再行过户,但得知秦某欠了一屁股债根本还不出之后,陈先生彻底放弃了幻想。于是,其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双倍返还定金1.4万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3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签订《居间合同》之前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了,但其本以为自己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让对方申请解除查封的,因此才敢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后因协商不成,房屋继续被查封,现仅同意将7000元定金返还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系争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显然存在违约行为,故应双倍返还定金计1.4万元。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已超过定金赔偿的数额,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