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先生夫妇卖房,在与购房人李先生签下《定金合同》并收取的定金2万元后,却遭到了儿子的反对而不得不毁约。事后,洪先生夫妇为息事宁人,主动退回了定金并支付了赔偿款2000元。不料,仍被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定金罚则,再赔偿1.8万元。日前,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获得了闵行区法院的一审支持。?xml:namespace>
2010年10月10日,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向洪先生夫妇及其儿子购买位于闵行区航华地区的一套房屋,成交价为122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10月10李先生支付意向金2万元,洪先生一家按签收意向金的,意向金转为定金。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间按中间公司通知的时间为准。《居间合同》签署生效后,未经3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按照定金罚则,洪先生一家不按本合同约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应向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李先生不按本合同约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洪先生则有权没收定金。在居间合同的卖方落款处,洪先生夫妇签下大名,洪先生另代为儿子签名。签约当日,洪先生一家收取了李先生支付的定金2万元并出具了收条。
然而,事情却因洪先生儿子对卖房的反对而发生变故。
当天,当洪先生夫妇回到家中,向儿子陈述航华的一套房屋已经卖掉的消息后,遭到了儿子的极力反对。一时把洪先生夫妇搞得不知所措。
而就在次日,中介公司即通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因洪先生夫妇在儿子的干预下,已不能如愿。由于洪先生一家的毁约,李先生要求按约退一赔一,但未能如愿。于是,李先生通过多次交涉,洪先生夫妇终于作出让步,在退还收取的2万元后,另支付了1800元作为赔偿。虽然李先生不同意,但洪先生再也未予搭理。无奈之下,李先生将洪先生一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洪家3人共同赔偿损失1.8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洪先生称,在向李先生退还2万元并赔偿2000元后,双方已将此事了结。同时,洪先生认为,《居间合同》上儿子的签名是自己代签,因此合同不成立。
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属有效。《居间合同》约定的定金系订约定金,是对买卖双方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一种担保,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
本案中,洪先生夫妇在收取了购房定金后,理应按约签订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李先生。然在收到定金后,以却以房屋另一共有人不愿继续转让该房屋为由不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洪先生夫妇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基于在诉讼前,洪先生已返还了2.2万元,现李先生依据定金罚则要求返还定金1.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洪先生夫妇提出李先生收取2.2万元表明就解除买卖系争房屋事宜已达成一致,上述款项即为支付的补偿款的抗辩意见,因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同时,因洪先生夫妇的儿子并未在《居间合同》上签字,故李先生将其列为主张违约责任的被告,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故对于要求其共同承担返还定金1.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