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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赖着户口不迁 被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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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房子卖掉赖着户口已近2年半 

 

张女士母子把房子卖掉后,却没有按照约定迁出户口,去年已被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近2万元。但是,张女士母子仍然赖着户口,故再次被新主陈先生夫妇诉至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张女士母子支付陈先生夫妇自2010212日起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每日按房款54万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的违约金。如此算下来,张女士母子至今还应支付2万余元。

 

200812月,陈先生夫妇以54万元的价格向张女士母子买下位于闵行区航华地区的一套房屋。补充条款约定,2009115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年215日前由张女士母子将房屋交付陈先生夫妇使用。张女士母子承诺,交房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户口的全部迁出手续并约定了违约责任。2009114日,陈先生夫妇取得了产权证,但张女士母子一直未能将户口迁出。为此,陈先生夫妇于去年220日起诉,要求张女士母子支付自2009216日起至2010211日止的违约金13万元。诉讼中,张女士母子提出违约金过高,后被法院作出按房款54万元的日万分之一计,支付违约金近2万元。可是,支付违约金的张女士母子仍我行我素,至今仍然不将户口迁出。无奈之下,陈先生夫妇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张女士母子支付每日以54万元房款的万分之一计,自2010212日起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117日计2.2万余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张女士未按合同约定迁出户口,已构成违约。现陈先生夫妇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按已房款的日万能分之一主张违约金,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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