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因购买第三套房贷款无法获批,不能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起诉要求吴先生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xml:namespace>
陈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希望购买吴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因为这已经是陈先生的第三套房屋了,因此陈先生准备了50%的首付,另外一半的房款希望向银行贷款。陈先生向吴先生支付了10万元的房屋定金之后,却因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银行停止向第三套房发放房贷,陈先生因此只能放弃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吴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但吴先生认为陈先生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所以自己有权没收定金10万元。为此,陈先生将吴先生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定金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陈先生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对合同风险以及自身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和预见,因为政策变动给陈先生带来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其次,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约定,在陈先生银行贷款不足的情况下,陈先生应当在交易过户当天以现金方式补足,故现在以银行贷款未能获批的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没有依据。最终,法院认定陈先生存在违约行为,其交付的10万元定金应当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陈先生不服并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