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xml:namespace>
2009年8月1日,李某某与马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约定李某某将拥有的上海市杨浦区某处房屋出售给马某某,房价为60万元,李某某于2009年9月10日腾出该房屋并通知马某某验收交接。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房屋内的固定装修及固定设施作价12万元整,不包含在60万内,其中包括: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沙发一对,大床一张,固定装修维持原状。合同对于违约责任也进行了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按照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09年9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交房时间延迟至9月28日,合同签订后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于2009年8月31日,办理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2009年9月28日,当事人双方及中介在办理房屋移交事宜及交接钥匙时,因交房吃否迟延问题发生争执致沙发有被损坏。随后马某某实际占有该房屋,但一直以沙发受损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71,025元,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对方支付房款71,02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马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某房款71025元,同时扣除沙发损失1025元,即支付李某某剩余房款70000元,并按照70000元标准按照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违约金。
【律师评析】
按照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李某某2009年9月28日交房确实迟延,但是双方对此签订过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交房时间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该以该约定为准,因为李某某并不存在交房迟延的问题,马某某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不具有合理性;对于损坏的沙发问题, 由于房款的支付时以交房为前提的,李某某履行了交房义务,那么马某某有义务支付剩余房款,即便部分物品存在瑕疵,马某某亦只能要求李某某修理或合理降低对价,无法构成拒付房款的抗辩理由,因此马某某拒付房款构成违约,理应支付违约金。
【律师提醒】
房屋买卖中经常会出现因交房或者尾款而产生的纠纷,发生类似纠纷,一方往往以交房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付款,或者一方以对方未全额付款而拒绝交房等纠纷,其实上述两种方式都是不正确的,物品存在瑕疵的应该在合理范围内扣减费用,而不能一律不付,针对迟延或者不全额付款的情况首先要看不付款的原因,如果恶意的不付款,作为上家是可以不交房的,但是如果确实是交房存在瑕疵导致下家不全额付款的,那么上家完全可以交房后通过法院追究对方不付款的责任,如果一味的以不交房对抗,最终可能会发生得不偿失的情况。因此交房纠纷双方依然是本着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都应该注意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