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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贷款不成,合同解除”,非善意磋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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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借“新政”之名转嫁风险 买房人被判没收定金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借房贷调控新政之名、行转嫁风险之实的二手房买卖纠纷,驳回了买房人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请。

 

2010411日,黄小姐看中了田先生位于本市浦东新区秋霞路的一套价值180万元的房屋,当天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黄小姐向田先生支付了定金5万元。并约定双方于2010426日前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424日,黄小姐发短信给田先生,称“正好碰到调控,我的贷款还存在不确定性”,询问田先生能否将房价优惠些,并称“对总价的违约,我肯定选择定金违约”。

 

到了426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黄小姐称国务院417日《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让自己的购房贷款可能不能获批,提出希望在买卖合同中增加“如果贷款不成不算违约”的条款,遭到田先生拒绝,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黄小姐遂起诉要求田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仅约定了买受人的贷款数额,对其不能获得该贷款数额的违约责任并没有规定。故最终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据此判令田先生返还黄小姐定金5万元。

 

田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称《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签订后不久,国务院出台调控政策,黄小姐对房价产生下降预期,多次明确提出降价要求,而田先生不同意降价,到签约时黄小姐又要求增加和修改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直接导致买卖合同无法达成。所以是黄小姐不愿意继续购买涉讼房屋,才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故定金不应返还。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黄小姐、田先生按照约定应于2010426日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期间国务院出台房贷调控新政,确实会对一部分购房人带来贷款不足的风险,但付款是买受方的义务,黄小姐应当了解相关政策是否会对自己贷款造成影响,而黄小姐提出合同中增加“贷款不成不算违约”条款,是将交易风险转嫁给田先生,即一旦合同签订后,黄小姐贷款不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田先生将承受房价下降、交易量萎缩等可能导致出售困难的风险。

 

上海一中院还在审理中查明,黄小姐在田先生不同意她的要求后,未与田先生继续磋商,却在2010524日另行购置了其他房屋,并获批公积金贷款60万元,而黄小姐在本案中所需贷款亦为公积金贷款且少于60万元,可见,黄小姐缺乏履约的诚意,且实际上黄小姐并未受到房贷调控新政的影响。造成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的责任在黄小姐,故其无权要求田先生返还定金,二审据此改判驳回黄小姐要求田先生返还定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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