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 房产纠纷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买房贷款遭拒,谁之过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一购房者被判赔偿违约金25万余元

 

郑先生最近遇到个窝心事。他看中了一套45.5平米的房子,原打算出173万元给买下来的。不料,却在贷款时遭到拒绝。为此,他不得不放弃中意的房子。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明确了郑先生还得给卖房人赔上25万余元的违约金。

 

去年7月份,郑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人签下了一纸购房意向书,约定他以173万元的价格买下对方北京西路一套房子。之后,郑先生爽快地付了10万元定金。一个月后,郑先生跟卖家正式达成了购房合同。合同在确认173万元房屋转让款的同时,还对付款、腾房、验收、过户等事项一一作了规定。与此同时,合同中还写明,如果郑先生没能按约付房款,得从违约次日起按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款日。如果郑先生超过预定付款日10天还没能付出房款,则在向卖房人赔10天的违约金外,卖房人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获赔总房价款的20%

 

签订合同的当天,郑先生就向卖家支付了首期房款42万元。之后,郑先生的贷款申请没有获得通过,也无力继续履行买房合同,双方也就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谈不拢解约的事,郑先生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自己已付款项及相应利息。郑先生告诉法院,他在上海以外已有两套房产,且在上海纳税时间未满一年,因此,20109月无条件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政策的出台,导致他无法申请到贷款。这事是他在签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他认为这符合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他不构成违约。卖房人则觉得,即使郑先生贷款碰到问题,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以现金补足。考虑到郑先生的实际情况,卖家自愿下调赔偿金为总房价款的15%

 

法院认为,郑先生作为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应当对自身的履约能力,包括贷款条件以及政策调控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从而慎重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差别化信贷的房产新政早在20104月中旬出台,楼市二次调控政策是在2010929日出台的。因此,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并没有调控政策出台,郑先生以楼市政策调控作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辩解理由,依据不足。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总房价款20%赔偿金的约定,是针对一方违约导致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后,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额的违约人郑先生负举证责任。他提供的网上二手房信息反映的只是二手房的挂牌价而非成交价,不能证明房产市场处于上升趋势。相反,随着中央的二次调控政策出台,上海随即于发布了包括限购令在内的实施细则。自此,上海二手房市场开始下滑,特别是中心城区的二手房成交越发低迷。事实上,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也被以低于原合同价近20万元的价格挂牌,却一直没能成交。此外,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有惩罚性,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卖家自愿将违约金标准降低为总房价款的15%,可予准许。

 

据此,法院判决卖家向郑先生退还扣除25万余元违约金后的余款及相应利息。这一判决得到了上海二中院的终审维持。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