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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怎能用他人公积金 一被告耍小聪明自食苦果
王先生想买下正在低价出售的商铺,但因商业贷款利率较高,便想借用好友印先生的公积金。经两人商议,印先生“假装”买下王先生居住的房屋,获得公积金贷款20万元,王先生则借用这笔贷款买下商铺。两人商量好由王先生替印先生还贷,贷款还清后房屋产权归还王先生。但没多久,王先生却被一位陌生人告上法庭,称王先生居住的房屋已在他的名下,要求王先生一家立即搬出。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2010年3月,王先生得知自己商店隔壁的店面正在出售,他便想买下来扩大自己的店面,但是王先生想尽一切办法筹集资金,却还有20万元的缺口。因商业贷款利率较高,于是找到好友印先生,希望能借用他的公积金贷款。两人随后制作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王先生现在居住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印先生,以此印先生用公积金贷款20万元给王先生,房屋产权暂时归印先生,等到王先生3年内还清贷款再将房子拿回。另外,王先生还额外给印先生3万元作为答谢。随后,两人委托中介办理相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贷款、过户等手续。王先生顺利拿到了用印先生名义贷出的20万元,房子过户到了印先生名下。
之后,王先生每月按时向印先生还款的账户里打钱,但是突然有一天,王先生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一位陌生人称已经取得了王先生过户给印先生的房屋产权,要求王先生一家三口搬出房屋,印先生也作为被告被起诉。王先生赶紧联系印先生,此时他才知道,印先生因为炒股赔钱借了高利贷,为了还钱,只能将房屋卖给别人。
法院认为,印先生将房屋卖给他人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印先生本人。登记是具有公信力的,原告根据该登记有理由相信印先生就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所以,印先生和原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原告已经将全部房款付清,现已合法取得房屋的产权,他要求王先生一家搬离房屋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