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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放贷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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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对于买房市民来说,一套房与二套房的利息差额不是个小数。天津市民鲍先生因为遭遇“被贷款”,他在两年前就不得不精明起来,把这些数字弄个门清,还为此将涉嫌虚假贷款的开发商和违规放贷的银行告上了法庭。前不久,此案有了一审结果。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和银行连带赔偿鲍先生利息损失162231元,同时涉案银行还要更正并消除鲍先生的不良还贷信用记录。

 

   名下突然多套房再买房算第二套

 

  “60后”鲍先生是一家商务咨询公司经理。2008年年初,他买下了南开区西湖村一处二手房。在办理贷款时,银行指出,他已经在1999年买过一套位于河西区解放南路的住房,再贷款属于第二套房。

 

  “此前,我从来没贷款买过房,怎么会是第二套呢?”鲍先生到人民银行查询,最终在人民银行的登记中,看到了“他”购买解放南路房屋的记录,并且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这令鲍先生烦恼不已。截至200848日,银行对第一套房执行的贷款月息是5.65%,而对第二套房执行的贷款月息是7.1775%,也就是说,因为“被贷款”,鲍先生不得不多支付162231元贷款利息。“这些还不包括今后银行调整利息,如果以后利息有所增加,我的损失还会更大。

 

  开发商人间蒸发银行表示很无辜

 

  银行记录显示,某开发商与鲍先生“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办了贷款,银行放贷后,钱打到了开发商的存折账户上。鲍先生把开发商、放贷银行和为此贷款做公证的市某公证处告上法庭。

 

  由于时隔9年,涉案开发商已人间蒸发。法院只能公告送达,开发商没有到庭应诉。公告期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银行方面不承认违规放贷。此方称,他们是依照规定手续放贷的。1999926日,原告鲍先生与涉案开发商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了该开发商开发的位于解放南路的一套房子,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389000元,首付款117000元,按揭贷款272000元。在贷款手续里,除了上述买卖合同之外,还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卡复印件、原告本人收入证明以及开发商收到首付款的收据等材料。19991025日,经公证处公证后,该行才于同月28日发放贷款272000元。

 

  银行认为,他们“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都是基于原告的申请及原告出具的所有材料发放的贷款。我行根据被告开发商出具的证明、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才批准了原告的贷款,并且将272000元发放到被告开发商。”基于此,涉案银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涉案公证处也称,公证处并不是贷款的必要条件,即使公证有错误,也与放贷无关,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贷款材料“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为了证明自己的立场,涉案银行向法庭提交了“鲍先生”办理贷款的全套21件物证,一应材料均有鲍先生的签名。其中,最后两件证据显示,涉案开发商已经被吊销,而“鲍先生”一直在正常偿还解放南路那套房的贷款。在“收入证明”中显示,鲍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

 

  对此,鲍先生不予认可,他说,他从来没在那家公司工作过,也不知道所谓的收入证明是怎么来的。在当庭辨认后,他说,其中多件材料中,他的名字都不是他自己签署的,“签字和盖章都是伪造的,不合法的。”

 

  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委托扣款协议书》中“鲍先生”的签名与鲍先生本人签名样本进行比对鉴定,结论为“不是同一人书写。”对此,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

 

  银行开发商担责 赔偿市民利息差

 

  法院就此认定了涉案开发商以原告鲍先生的名义,用河西区解放南路某单元房屋买卖合同作抵押,与被告银行签订合同贷款272000元的事实。因为这一行为,原告鲍先生在2008年购买西湖村房屋时,被银行系统默认为第二套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07]359号文件的规定,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1.1倍,因此,法院同时认定,原告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息按7.1775%发放。原告按此规定的贷款利息在涉案银行办理了贷款,多交纳了162231元利息。

 

  法院认为,涉案开发商造成了原告的上述损失,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涉案银行在本案贷款发放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贷款人真实身份,履行贷款审查义务时失察使涉案开发商冒名贷款成功,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并使原告在银行系统产生不良还款记录,因此,涉案银行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原告的不良还贷记录予以更正和消除。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在此次贷款事件中,并非必要条件,不予承担责任。法院就此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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