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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陈述不属实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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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原本想买套离学校近点的房子方便小孩读书,中介公司的不实陈述,却让马女士为一套不符合要求的房子下了意向金。当她发现真相时,意向金已交给卖房人转为定金。郁闷之下,马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赔偿马女士2万元。

 

马女士称,自己家住江苏省昆山市,小孩在上海东平路小学读书,平时接送甚不方便。为解决这个问题,20109月,她找到房产中介合富公司,称欲购一套距东平路小学车程20分钟以内的房子,工作人员即推荐了位于上南路上的一套房源。签订居间协议当天,马女士即支付了意向金2万元,并准备打车去看房。当听出租车司机说房子与学校间的车程至少要40分钟后,马女士随即要求合富公司工作人员陪同前往核实,并告知暂缓将意向金交给卖房人。发现欲购房源不符合要求后,马女士提出解除居间协议,返还意向金2万元,合富公司却以意向金已交付给卖房人为由予以拒绝。马女士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合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双方签订居间协议时,卖房人是否也在场签订了相关协议?马女士实地核实车程前,合富公司是否已将意向金交予卖房人?马女士是否明确要求欲购房屋与学校间车程在20分钟内?三大问题成为法庭辩论焦点。合富公司辩称,马女士买房时并未约定购置房屋与其小孩就读学校之间的车程。在第一次庭审时,双方都同意签订居间协议时卖房人并不在场的说法,意向金系马女士实地核实车程过程中由合富公司交予卖房人。然而第二次庭审中,合富公司工作人员薛某出庭作证时却声称签署协议时卖房人同时在场,且在马女士核实车程前已将意向金交与卖房人;由于马女士未按协议购买房屋,已构成违约,意向金转为违约金,因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薛某系合富公司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不仅遭原告否认,且与第一次庭审陈述相悖,因此不予采信。根据相关证据及事实,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居间协议时仅有原告一人,且原告实地核实车程前,2万元意向金仍为被告占有。原被告的居间协议虽未明确约定房屋与东平路小学车程需在20分钟内,但在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被告曾告知两者间距离在20分钟内的说法。据此,法院确信原告在签订居间协议时提出过相关要求。然而,根据上海的道路交通状况,原告从欲购房屋出发,难以在20分钟内到达东平路小学,可见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况且,原告在实地核实车程时,要求暂缓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房人,但被告不仅未根据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反而通知卖房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意向金,造成原告相应经济损失的发生。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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