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环线的二室一厅二手房总价只要76万元,购房人赵先生从网上看中该处房屋后,即与发布该消息的房产中介商联系,谁知他却步步陷入假“房东”的圈套,导致付出了30万元现金后,才遇上了真房东遂真相大白。为讨要遭骗的经济损失,赵先生把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起案作出判决,由房产中介公司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15万元,另一家提供中介帮助的已注销房产公司负责人徐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xml:namespace>
2006年3月11日,赵先生通过上海热线网获知本市中山西路某号402室房屋拟出售的信息,经与发布该信息的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张某联系,张某从他处房产中介公司取得涉案房屋钥匙,带赵先生实地察看房屋。同年3月15日,赵先生与自称是“房东”的男子签订《房地产买卖确认书》,约定赵先生购买该房屋的总价为76万元,双方各自承担1%的中介费;“房东”在协议上签字接受上述买卖后,则视为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成功。该房屋中介公司还在该协议上盖章,赵先生先支付定金1万元。之后,中介公司业务员还陪同赵先生妻子一块去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证实涉案房屋产权人与签署协议人系同姓名人,相关的房产信息资料无误。
同年3月18日晚,赵先生与“房东”按约定在该房屋中介公司处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除总价不变外,赵先生需于当日支付30万元,余款再分二次再作支付履行。赵先生当即向“房东”支付现金29万元,加上之前已支付的定金1万元,合计30万元。收钱后的“房东”出具了收条给赵先生。赵先生也通过该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张某,从“房东”处取得房屋产权证。因该房产中介公司不具有房地产经纪资质,同时联系另一家房产中介商的徐某,徐某也于当晚前往出席签约点,并在居间介绍一栏盖章处签字及加盖公司印章,还应赵先生要求出具了为涉案房屋作中介公司的“证明”,协助赵先生办理银行贷款。
合同签订后,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张某多次向“房东”提出要钥匙,准备交付房屋或再让赵先生看房,但却被假房东告知,暂时没时间交付钥匙。后在张某不断催促下,“房东”指点张某到另一家房产中介商处以居间看房为由取得钥匙,私下另配一把房门钥匙,给赵先生完成房屋交付。2006年5月28日,赵先生发现所购房屋的门锁被换,并还有房产中介商带人来看房,经交涉才得知门锁是真正的房东所换,该房屋并未进行出售。恍然大悟的赵先生再找假“房东”时,假房东变得杳无音讯,如同从人间蒸发了一样。他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查获假房东所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及身份证均系伪造,目前该案尚未侦破。
赵先生诉称,在该次买卖二手房交易中,自己与居间的中介公司及徐某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有着居间关系。认为该居间中介公司未核实所售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就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而作为专业公司应当能够从假房产证上的印花税、宗地图等物上辨别真伪,业务员还私配房屋钥匙,客观上帮助假房东完成诈骗行为,声称上述两家公司为能促成交易,违背二手房交易常规,要求购房人将现金予以支付假房东,未对首付款的交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自己最终被骗要求上述两家公司,其中徐某所在公司已注销,由徐某承担赔偿30万元及利息。
法庭上,从事居间的房产中介公司未到庭作答辩;而徐某辩称原自己公司没有参与假房东的房屋交易,只因居间的那家房产中介公司无房产中介资质,为帮助赵先生完成房屋交易,才在买卖合同上盖了公司印章。而此前,赵先生与居间房产中介公司已对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30万元已作了给付假房东,审查不严的责任不应本公司承担。否认自己的公司是中介机构,没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法院认为,首先、涉案房屋的出售信息,系该居间房产中介公司在网上发布,随后赵先生的看房、签约和钱款的交付均在该房产中介公司办公地完成,赵先生与该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该房产中介公司在明知自己没有房地产经纪资质,缺乏房地产中介活动应有的专业知识和防范意识,向赵先生提供中介服务,在签约合同前核查该房屋信息时,未将房屋产权证交与专门机构予以查验,为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又自行违规配制房门钥匙给赵先生,且未向赵先生如实报告,该行为属于履行居间义务不当,构成了违约。虽然赵先生30违约的经济损失系犯罪分子所致,但正是该房产中介公司履行居间合同的瑕疵,客观上为假房东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从而使犯罪行为得以完成。其次、尽管徐某的原公司未参与该起房屋买卖交易,不能成为该房屋交易真正意义上的中介公司,但却违规出借中介资质,作为居间方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客观上对假房东实施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再次、赵先生在明知该房产中介公司无房地产经纪资质,缺乏交易经验的情况下,自己也未尽充分的核实、注意义务,轻信了假房东的谎言,轻易将钱款交付给犯罪分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法院对此案的损失认定,作出了由各方分别承担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