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眼看房价走低的风声越来越烈,顾某终于反悔自己的一时冲动,决意放弃已经支付了50万元定金的房产。事后想想亏大了,于是将上海志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回已支付的定金。由于顾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日前,其诉请被闵行区法院一审驳回。?xml:namespace>
中介公司代收购房定金
今年4月,顾某通过中介公司向王先生购买位于闵行区诸新路上的一套房产,转让价735万元。在中介公司带看房后,顾某于11日支付了意向金20万元,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20万元暂存于中介公司。4月13日,顾某、王先生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顾某和王先生共同委托中介公司居间买卖上述房屋,顾某将已支付的意向金20万元暂存于中介公司,还应在一日内补足定金至50万元。协议并约定,顾某同意将前述意向金20万元作为定金。协议还约定于今年4月25日前签订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积极协助双方协调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及地点。4月14日,顾某支付了30万元,中介公司出具了定金收条。
房价可能下跌放弃购房
眼看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届到,顾某分析房市形势,“发觉”房价将趋于下跌,更为要命的是,其贷款因政策调控而不足,便主动表示不再购房。为此,王先生于4月29日用特快专递向顾某发出函件,主要内容是,因您违反了协议约定之义务,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地产且在居间协议约定期限内未与本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故现按照该居间协议之违约责任,本人不再返还您先前支付的定金计50万元。函件被顾某拒收。5月3日,中介公司也向顾某发出《告知函》,主要内容是,由于您在约定期限届满之日后已明确表示将不再购买此房地产,则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居间协议约定,按照约定,现请您于收到本函起10日内支付违约金计14.7万元,如您逾期仍未支付上述违约金,我公司将保留采取司法途径的权利。
起诉索回已付定金败诉
不再购房,怎能损失50万元,而且还要被中介公司索取违约金,顾某当然不依。于是,他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0万元并利息1.1万余元。顾某诉称,在支付了50万元后的4月25日,依中介公司的安排前往,但中介公司将产权人王先生安排在另一房间,故未能与王先生进行充分协商。期间,中介公司始终拒绝提供由王先生签字的协议原件。到了5月3日,中介公司反而发函,要求支付违约金14.7万元。经多次要求返还支付的款项,但中介公司予以拒绝。故认为,中介公司未能提供居间中介服务,产权人王先生未接受购买条件,中介公司未促成交易,理应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中介公司辩称顾某诉请不符合事实。因顾某于4月27日致电明确放弃购买系争房屋,故支付的50万元定金在扣除了中介费后。已转付给了产权人。现在,与顾某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综上,要求驳回诉请。经查明,中介公司已于今年5月将50万元定金中的42.65万元转付给了出售方王先生。法院认为,顾某和中介公司系居间合同关系,顾某诉请要求返还的钱款50万元系中介公司代为产权人收取的购房定金,该笔定金的收款人系出售方王先生,且中介公司也已将该笔代收款项转付给了出售方王先生,故中介公司与顾某间就该笔定金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顾某诉请要求返还50万元定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