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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借了三十万元给李某,李某承诺一年后偿还借款,并向朱某支付相应的利息。但是到了还款日期,李某未将本金及利息还给朱某。无奈之下,朱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之后,法院判决李某偿还朱某本金及利息。但是判决生效后,李某以自己没有钱为由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而朱某发现,李某已在几周前以买卖的形式将自己唯一的房屋转让给了其父亲,且买卖合同中列明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之后,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某与父亲签订买卖合同。李某在庭审中称其父亲给了他房款,只是自己全部都花了,但对此李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债务人李某在未偿还债权人朱某债务的前提下,以明显的低价转让房产,且未支付对价,对债权人朱某造成损害的,故债权人朱某要求撤销李某与其父亲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庭审中,李某虽称其父亲向自己支付了房款,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民事证据规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其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