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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子女房产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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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回放】

 

    顾先生与肖女士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婚后夫妻两个购买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房屋产权登记在顾先生一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关系还是比较融洽的,结婚八年后,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后发展到矛盾积累越来越深,顾先生提出了离婚,肖女士最后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房子归自己。顾先生同意孩子由肖女士抚养,但是不同意房子归肖女士一个人,两人经过妥协,一致同意把房子给他们的女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随后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后该房屋一直是肖女士和女儿共同居住,顾先生从房屋内搬出,但肖女士要求顾先生配合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顾先生一直予以推脱,无奈之下肖女士以女儿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顾先生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而顾先生应诉后称该房屋原来打算送给女儿,现在改变主意了,不愿意赠与女儿,目前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自己要撤销赠与,不同意过户的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顾先生与肖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判令顾先生应该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

 

【律师评析】

 

    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本案中人民法院并没有依据上述规定支持顾先生的理由主要有两个。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顾先生和肖女士将房屋处分给女儿,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行为,也可以说是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而离婚协议一旦签订且根据协议办妥了离婚手续,那么任何一方都是不能反悔的,所以本案的情况不同意一般的房产赠与行为。这是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个理由。

 

    第二、即便如果顾先生所言,这是一种赠与行为的,但该房屋在赠与之前是属于顾先生和肖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说要认定为赠与的话,那么也属于顾先生和肖女士共同赠与,而非顾先生一人的赠与,因此对于共同赠与的财产,顾先生一个人是无权单方面撤销的。

    正是基于上述两个理由,人民法院支持了肖女士代女儿要求顾先生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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