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6岁的美籍华人王盛结识了43岁的朱颜,二人进入热恋期并同居。同年11月至12月,王盛共分三次向朱颜汇款共15.1万美元(按照当时汇率约合人民币110万);与此同时,12月6日朱颜签约了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1号骏威广场的一处房产,合同约定成交价为89万元。次年1月2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该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王盛、朱颜对该房各拥有二分之一产权。?xml:namespace>
不料,热恋终归平淡后王盛提出分手。2010年10月,王盛向广州市花都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购房由其出资,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他所有。一审认为,王盛亲自领取了该房的房产证并与朱颜办理了该房的相关保险,并非不知情。该房为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购买,登记在二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应属双方按份共有,故驳回王盛的诉讼请求。
法官:房产登记 视为赠与
王盛不服,上诉时他特别提到,朱颜利用他对其的信任和对国内购房办证流程不熟悉等情况,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拒不归还。广州市中院终审认定,登记在朱颜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应属王盛对朱颜的赠与,赠与财产的权利自登记时起已发生转移,现王盛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虽然购房由王盛一人出资,但将房产二分之一份额登记在朱颜名下的行为表明房产份额是对朱燕的赠与,至于该赠与是否附条件,王盛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赠与的前提是“保持恋爱关系并最终共同生活”。